南京公积金新规已提取两次禁止再提
王露
12月30日,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全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2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现将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规定;
(二)增加办理时间,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
三、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建立对违规提取人员登记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规提取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行为将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提取审核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
对较大金额(10万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的提取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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