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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成股市黑嘴处罚标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1:35:59 阅读: 来源:PC管厂家

法院审理查明,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根据证监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被追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做出上述判决。高子程庭审后表示,“要上诉到底”。

“抢帽子”是否构成犯罪

成争议焦点

“今天这个案子是"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之前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我们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所谓“抢帽子交易操纵”,在证监会此前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的解释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但由于该文件只是内部的操作参考,并非公开发布的法规条例,因此在正式庭审的时候,法院并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于检方提出的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高子程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高子程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卖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交易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高子程所说的操纵股票价格判定标准是针对大量资金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为恰恰与此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量刑看似过重

却有标杆意义

对于最终除了罚金外的7年量刑标准,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指出,此前,我国在操纵证券市场罪这方面没有十分清晰的案例可以作为参照,因此这起案件对规范股票咨询服务行业具有标杆意义,7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看似过重,但对于目前依然心存侥幸的操纵证券市场者来说,肯定能起到警示作用。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解释道,从情节而言,被告人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该规定说明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结合案情,被告人汪建中通过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高达1.25亿余元,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从社会影响而言,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既破坏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同时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关的量刑对发布股评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如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最终可能不仅是经济上受损,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商报记者 李子君 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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