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件报告有关事项的政策
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现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件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金融办负责市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所属的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填写“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表”(附后)报告具体情况。各区县、开发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市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辞职的;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四、各区县、开发区监管部门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不得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如未按本通知上报,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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