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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农地保护与纠纷调处-【新闻】油桃木科

发布时间:2021-04-20 13:13:01 阅读: 来源:PC管厂家

美国的农地保护与纠纷调处

一、美国农地的基本情况

美国国土面积936.48万平方公里,人口近2.7亿。按所有权划分,私人所有的土地占60%,联邦、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8%, 印第安人保留地占2%。按城乡用地划分,乡村土地占97%,城市用地占3%。美国耕地面积约1.92亿公顷(28.2亿亩),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0%,人均0.7公顷(10.7亩)。

二、美国的农地保护计划

美国农地与牧场保护计划源于美国联邦政府1996年农业法案设立的农地保护计划。2002年新的农业法案将农地保育范围扩大到牧场,由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组织实施,联邦政府通过农产品信用公司提供配套资金,补助州政府、部落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向农场主、牧场主购买农地开发权。出售农地开发权的农场主或者牧场主在取得补偿金的条件下,必须承诺不将农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并且对受到严重侵蚀的土地施行保育与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是:

1.科学确定农地保护的区位。州政府农业部门的农地保护专家根据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将土地划分为四个层级。第一级是已城市化的土地,第二级是正在和未来50年内将要城市化的土地,第三级是100年内可能会城市化的土地,第四级是边远乡村的土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第三级和第二级,如图所示。

除此之外,美国农业部还根据土壤肥力和产出状况对农地进行细致分类,并认为这是农业部工作的基础。根据1981年《联邦农地保护政策法》,将全国的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农地,最适于生产粮食、饲草、纤维和油料作物的土地,总面积1.588亿公顷(23.82亿亩),禁止改变用途;②特种农地,生产特定的高价值粮食、纤维和特种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③州重要农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备基本农地条件而又重要的农地,可有条件改变用途;④地方重要农地,有较好的利用价值和环境价值,并被鼓励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土地,可以有条件改变用途。

2.细分农地的效用与价值。农地除其固有的耕作效用外,还可以按照利用方式细分为多种使用价值。最高的使用价值是改变农业用途,用于建筑等。以下图表为例,假设某块农地的总效用价值为4100,观赏价值100个单位,耕作价值1100个单位,用于非农建设价值2000个单位,土地所有者存在着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价值取向。政府可以把农地的开发建设权利买断,达到限制农地非农化的目的。

3.根据市场确定价格。为了保护农地,控制农地的非农化,美国把农地转为非农用途的使用价值纳入市场交易,政府、私人、社会团体等需要购买农地开发权,才能进行农地开发。农地开发权的价格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一般不高于农业用地价格与非农业用地价格之差。2007年4月份,马里兰州农地开发权的价格最高为11330美元/公顷,最低为809美元/公顷(分别合755美元/亩、60美元/亩)。

4.实行政府投资补助。农地与牧场保护计划属于自愿性质的联邦政府计划。愿意参加该计划出售农地开发权的农场主、牧场主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政府、农地保护组织达成协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予以投资补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最多分别补助购买价格的50%。

5.依法转让农地开发权。农牧场主除将农地开发权卖给政府和农地保护外,也可以自由转让。受让方购得农地开发权后,只允许在转让额度范围内且仅在其合法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为此,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农地开发权银行,从保护农地、降低开发密度的地方购买农地开发权,出售给需适度扩大开发建设的地方。

从1996年实施该计划至2006年,联邦、州及各地政府共保护农地面积近1亿亩,主要集中在东部城市发展较快的地区。其中,联邦政府累计支出5.97亿美元(包括补助各州及县、镇政府),购买了永久农地开发权20万公顷(300万亩);各州政府购买农地开发权的支出累计超过18亿美元,购买了30~100年的农地开发权566.55万公顷(8498万亩),其中马里兰州购买了10.52万公顷(157.8万亩)的农地开发权,占耕地总面积的13%。2007年,联邦政府安排预算7300万美元,马里兰州政府安排7000万美元用于补助购买农地开发权。

三、农地纠纷调处

在美国,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一般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涉及农地经营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没有仲裁协议的,美国马里兰州正在探索调解和仲裁的解决方式。

1.有仲裁协议的农地仲裁。美国早在1925年就颁布了《联邦统一仲裁法案》,对商事仲裁作出了规定。美国仲裁委员会分别在加利福尼亚、罗德岛、达拉斯和亚特兰大设有四个仲裁中心,负责处理一般民商事争议。美国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农地纠纷不多,主要是农地买卖合同纠纷、农地经营的保险合同纠纷等。仲裁时要遵循美国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民商事仲裁规则,即自愿仲裁、书面协议、一裁终局。

为保证仲裁在平等、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针对包括类似弱小农户与大企业、消费者与购物中心等存在弱势主体的仲裁,美国仲裁委员会制订了“正当程序协议”,要求当事双方申请仲裁时,一方不能限制或者歧视相对弱势的一方,否则不予受理,并平衡双方的仲裁费用,确保弱势方降低仲裁成本。

2.没有仲裁协议的农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马里兰州农业部根据州耕作权利法案的规定,开展了农地经营纠纷的调解。2006年耕作权利法案修正后,又据此开展了农地经营纠纷仲裁试点。

第一,农地经营纠纷的调解。农(牧)场主在农地经营中因气味、饲养牲畜等问题在邻里间经常发生纠纷。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农业经营,马里兰州于1978年颁布了耕作权利法案(目前,美国50个州都已颁布)。各县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了调解理事会。主要由农业大学推广中心1 人、土壤改良机构1 人、社区协会1 人、地方商会1人和农场局(农场主权益保障组织)1~2人共5~7位代表组成,主要解决联邦政府项目计划执行中与农场主的纠纷、邻里间因农地经营生产的纠纷、农场主家庭内部成员农业继续经营的纠纷等。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在已成立调解理事会的县,未经调解理事会调解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未成立调解理事会的,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起诉。美国农业部在全国有专门的调解计划,对33个州的调解工作给予经费支持,每个县都设有专职的调解员。

第二,农地经营和侵权纠纷的仲裁。为进一步减轻农场主诉讼负担,节约时间和金钱,在美国农业部的支持下,马里兰州农业部依据耕作权利法案2006年修正案,组织开展了农地经营和侵权纠纷仲裁试点。目前,全州23个县已有18个县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其中14个县开展了仲裁活动,已裁决3起较大影响的农地经营和侵权纠纷。仲裁委员会一般5~7人,由农业相关机构、协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有一套仲裁程序和规则。受理范围包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污水污染、农药飘移污染等侵权纠纷;合同中约定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其他仲裁机构的,则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在30日内不上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罚款,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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