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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的春天

发布时间:2020-07-13 10:19:26 阅读: 来源:PC管厂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的职务发明条例专栏,在隔了一年之后,终于有了更新。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这距离2014年首次征集意见已经过去了一年。

“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因为职务发明人将要有法定权利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职务发明人的尴尬处境

所谓职务发明,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然而,如何界定是否为职务发明,却不那么容易。

曾经在医院工作的张欣,就曾为了一个发明和原单位闹上了法庭。

张欣是麻醉科大夫,在工作中,他发现病人在使用窥视镜时十分痛苦,因此,他在工作之余,发明了一种做窥视镜的材料,能让病人减轻痛苦。

然而,张欣却遭遇了医院和自己抢专利的境遇。张欣认为,自己的发明和本职工作无关;单位认为,张欣是利用了单位的设备条件才完成了这次发明。

无奈之下,张欣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艳群代理了张欣的案子。

窦艳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对社会招聘人员会有劳动合同,合同中会有明确的职工职责,但是很多没有明确的职务行为就很难界定。”

尽管张欣最后胜诉,但在现实中,仍然有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

他们之中,有的像张欣一样走上诉讼的道路,有的迫于无奈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有的则被原单位拒之门外,最终也难以得到应得的报酬。

“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与发明不成比例,会影响发明的积极性。”徐家力表示。

职务发明报酬难得,其中原因不一而足,既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有关,又与很多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有关。

受访专家都表示,要为职务发明人解除后顾之忧,必须多管齐下,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弥补漏洞,解决问题。

两年前,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龙翔从美国回到中国,想帮助更多中国机构走向美国专利市场,但他认为,之前职务发明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他发展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

“以前职务发明的成果都是归单位,在发明转化的利益中,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龙翔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就造成了很多专利不能很好地实现价值。”龙翔表示。

虽然存有疑问,但龙翔还是肯定了这部征求意见稿。

“现在这个版本还是有进步的,过去规定得很死,现在往市场的方向走,鼓励创新和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共享。”龙翔说。

“体制与市场这是一个固有的问题,但条例的出台至少意味着往前走了一步。”

IBM中国高级法律顾问唐功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国内来说,国外的公司很少有职业发明之争。

“比如美国的做法就是约定在合同中,所以很少有这样的纠纷。”唐功远说。

发明人的权益亟待保障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委托中国发明协会做了《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调研》。

在这份报告中,有47%的发明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有35%的发明人认为得到了充分保障;有18%的发明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同时,有80%的发明人认为,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十分必要。

受访对象认为,我国实施专利制度以来,发明人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发明创造中,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很大程度上获益。

目前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权利归属以及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但对落实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权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

因此,很多职务发明人的利益不能有效地得到保障。业内专家认为,正在征集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说出了职务发明人的心里话。

不过,一家航空院校的一位从事程序研发的科研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条例草案的规定对高校缺乏针对性。

他介绍,目前高校将发明创造及相关知识产权工作都放在各系的课题组,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泛化。所有课题相关发明及相关权利都在课题组。课题组决定一项发明是否要去申请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是否要维持等。

“职务发明人的待遇也由课题组来定。代表高校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并不参与到职务发明的管理中,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的报告制度、奖励报酬制度等不能直接适用于高校目前的科研管理体系中。”上述科研人员说。

窦艳群也认为,用人单位目前比较忽视或者侵害发明人的权益,补助奖励都没有,使得一些发明人没有工作积极性。

尤其是国家机关、科研单位、航天航空等,这方面人才很多,但是都不去做。”窦艳群说。

窦艳群认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一个制度,具体到奖励和报酬怎么来处理,比如约定优先的原则,发明人报酬的明晰等,在业内人士看来,都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体制与市场的问题

其实,在国家层面,有关主管部门连续出台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改革的步伐。

201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着重强调要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

在地方层面,一些省市也陆续出台措施,通过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工作。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实施。首次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至少20%的专利转让、许可使用费用的净收入。

同年6月,湖北省8部门联合出台《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出了激励专利创造运用的“专利八条”,其中重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人,在其发明专利授权后,由拥有专利权的单位给予奖励。

徐家力说:“其实这是一个体制与市场的问题,之前也出过很多案子,职务发明人的单位没有很好地补贴,还涉及到侵权等方面的问题。”

他表示,之前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这一部分的要求操作性比较差,所以就容易产生纠纷和扯皮,这种扯皮的案件到法院之后也很难界定。所以这个条例出台后,首先要界定什么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成果和发明人是什么关系,应该明晰。

“如果不明晰,如果发明的成果和发明人没有关系,而发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大,就会有纠纷。”徐家力说。

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都是经历一路波折,才逐步走上正轨的。

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之一、美籍日裔科学家中村修二也曾有过类似的遭遇。

1993年,当时还是日本某公司技术员的中村修二研制成功蓝光LED技术之后,其所在的日本公司获得了专利权,该公司付给中村修二的发明奖金仅有区区两万日元(约合当时的200美元)。

因此,加入美国籍的中村修二于2001年将该公司告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历经4年,日本高等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偿付中村修二8.4亿日元(约合当时的810万美元)。

虽然中村修二对此并不满意,但在舆论呼吁下,这一案例却促进了日本职务发明专利权利益分享制度的形成与改进。

日本特许厅提出了修改日本专利法第35条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提案,修改后的条款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直接赋予职务发明人所有。该修正案于2004年5月28日在日本国会通过,2005年4月1日生效实施。

“日本已经在进一步修改这方面的内容,我国也在进一步探索。”徐家力说。(记者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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